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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作者:信息办时间:2024-07-13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财企〔2024〕105号

各相关部门: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7月12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十二条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的新要求,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加快打造长三角科创枢纽城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构筑科技创新高地

聚焦全省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部署,支持重大科创平台提能造峰,构建高效创新生态体系,推进打造南太湖科创走廊,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支持重大科创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和重大科技改革创新试点、示范的规划、建设。

二、支持重点科创平台建设

打造新型实验室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最高1000万元。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支持研发设备更新,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有力、发展有序、运营有效。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建设能级,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奖励(不含协议期内与政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协议期内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将星级评定结果作为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孵化企业。所孵企业在科创板、主板上市的,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相应奖励,最高100万元(与政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协议约定内容不重复奖励)。鼓励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湖设立分园或新型研发机构自主建设科技园区,对实体化运行的园区给予一定支持。

四、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

构建完善的科技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对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大奖励力度。对新获得国家备案、省级备案、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依托主体,分别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的依托主体,加大奖励力度。对新获得省级备案、市级认定的众创田园(星创天地)给予奖励。

加强对孵化载体的考核评价。企业孵化期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一定奖励(与政府共建的孵化主体,协议期内不执行该政策)。孵化期内及孵化期结束2年内,每培育1家科创板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载体运营主体一定奖励,最高100万元(与政府共建的孵化主体,协议约定内容不重复奖励)。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给予奖励。

六、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深化完善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全链条、一体化凝练战略科技任务,优化配置创新资源。聚焦八大新兴产业链,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给予项目补助,最高3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按照规定比例补助。分类实施市级重大科技战略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技术研究和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分别给予项目补助。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探索开展高层次企业科技管理人才评选。开展创新领跑企业评价表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设备更新和研究技术投入,对工业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量、增幅、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满足一定条件的,按研发费用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长三角创新资源共享,按照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八、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档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大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档给予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九、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不断构建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创新生态,打造湖州集聚海内外英才强磁场,对入选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人才和团队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推动科技项目与人才计划融合,支持“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和青年人才的成长发展,逐步提高40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

支持科技特派员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对团队、个人实施的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补助,为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提供保障。

十、支持绿色科技金融提质增效

推动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关键技术领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投资于湖州市域新型研发机构内孵化的种子期、天使期科技型企业,持股2年以上的社会基金(投资机构)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限额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给予一定的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科技金融支持,每年按新增科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1%给予一定奖励。探索建立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十一、支持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转化。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和项目建设,推动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品牌指导服务站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支持申报中国专利奖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奖;鼓励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企业实施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预警等;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和证券化;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实施专利转化运用;支持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效能。鼓励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程项目、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试点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督查激励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等;鼓励企业开展海内外知识产权维权;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县域(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鼓励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和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知识产权研究院、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培育一批优秀发明人、专利代理师和知识产权高级技术职称人才。

十二、支持“科创湖州·智汇计划”项目推进

支持推进“科创中国”绿色低碳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各级学(协)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院士专家团队在湖组织学术交流或产业服务,给予组织单位一定额度的资助,最高50万元;鼓励院士专家在湖州建立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报告、科学家精神榜样示范等科普活动,对A类、B类、C类人才领衔的科学家科普教育基地给予资助,对获评省级院士科普基地或市级科学家科普教育样板基地的再给予补助;支持推进联合体及秘书处建设。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的相关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短板 加快创新驱动的十二条意见》(湖政办发〔2016〕8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湖政发〔2020〕1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1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3〕61号)中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政策资金按现有渠道列支、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延续性政策仍按原定比例分担,具体根据实施细则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做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